缺憾
《能源法》在制定之初,就充分借鑒了美國的《國家能源政策法—2005》。起草組甚至對這項法案重要篇章專門組織人員翻譯,試圖有所借鑒。
但是,中國法律體系固有的原則性東西過多、操作性相對較差這些問題,使《能源法》最終難免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存在著回避和模糊處理。
起草初期,葉榮泗即希望在法律中能夠規定一些閘口性的量化指標,如節能減排指標,
清潔能源比重、能源戰略儲備天數等。“需要一些硬性或軟性的指標,如果政府部門沒有達到目標,就應當向全國人大說明理由,問題重大的要有問責。”
這一設想在直至目前國務院法制辦的最新修訂稿中,都未能成行。
“能源法需要相關的配套法規和政策文件出臺。在能源法出臺以后,能源法的一系列子法都需要加緊制定。”葉榮泗表示。
在當前的能源法法律體系中,對法律主體的界定不明已是“通病”,這是導致諸多可操作性條款難以明確的重要原因;而在《能源法》法中這一問題同樣存在。
征求意見稿對能源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國家能源戰略,制定和實施能源規劃、能源政策,對全國能源各行業進行管理,統籌負責能源領域的發展與改革工作。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這里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是誰并不明確,《能源法》的法律主體不清楚。”中國能源網首席技術總監韓曉平說。
《財經國家周刊》了解到,最新修訂稿中將能源委寫進了《能源法》;而發改委與國家能源局的權限分工,修訂稿沒有進一步明確。
依照國務院辦公廳確立的職能定位,能源委并非是一個辦事機構,其職能僅僅是議事與協調;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承擔了較多的能源管理權限,但彼此權責、分工多有交叉不明之處,歸屬于發改委代管的國家能源局地位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