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負次要責任?
“7·16大連管道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中石油在上月底開了三天的安全環保工作會議。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廖永遠專門就這起事件進行了通報。
廖永遠表示:“盡管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負責加注脫硫劑的公司現場操作不規范所導致的管道爆炸著火,屬于承包商事故,但也暴露出有的單位仍然存在著屬地管理職責不落實、現場監管責任不到位、作業許可管理不規范、作業過程監管不落實、安全環保風險意識淡薄等問題。”
中石油的上述說法,與兩部門通報的內容一致。
然而中石油的責任果真只是“現場監管責任不到位”嗎?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科峰在火災發生后,也一直關注著該事故的進展。他認為盡管脫硫劑加注工作由承包商操作,但中石油是業主和委托方,“就責任認定方面,我認為中石油可能將承擔共同責任。”
事實上,BP鉆井平臺爆炸事故發生時,BP公司時任CEO海沃德也曾表示,鉆井平臺是BP公司向瑞士越洋鉆探公司租賃來的,BP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但此后無論是美國政府、有關受害者都依然認定BP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也表示,施工方案應是中石油認可或者參與制定的。“常理來說,中石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然而,即使認定了中石油的責任,受害方索賠的難度依然很高。上述律師告訴記者,中國目前的公益訴訟還不成熟,漁民、過往船只、旅游業等受害方的單獨訴訟很難獲得成功。
2005年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法院并未支持多方提出的民事訴訟。直至2006年1月24日,當時的環保總局向吉林石化開出了100萬元的罰單。實際上,這已經是環保部門能開出的最高罰單了。但這個數目仍遠遠無法補償事件實際造成的損失。
“中國可以參考國外的一些做法。BP公司的鉆井平臺在美國墨西哥灣發生爆炸后,美國政府就要求BP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這其實就是政府代表群眾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上述律師建議。